案情:2011年5月14日晚八时许,赵某驾驶奔驰轿车,行至唐山西外环路某路口时将驾三轮摩托车(牌、证手续齐全)横穿马路的李某撞倒,李某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醉酒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10年9月13日在某保险公司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苗文杰律师案情分析:
首先,虽然本次交通事故系赵某醉酒驾车造成,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交强险旨在填补因交通事故使非本车人员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11万元范围的20万元,由于赵某醉酒驾车,属于商业险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赔偿该笔费用,只能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因此,醉驾肇事造成的他人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代理了本案。书写诉状,并认真梳理相关证据。提出了各项损失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于2012年6月到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经开庭审理于近日下达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11万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213526.5元,由赵某赔偿李某家属。